涡阳法院:一男子签订“假合同”诈骗企业钢板一审获刑十三年

发布时间:2024-06-26

  近日,涡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虚构工程假意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案件,被告人朱某被以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,违法所得一百二十六万五千元,予以追缴。

  朱某原是做工地生意,2021年6月, 为了个人消费,便产生骗取钢板的想法,朱某先是注册了几家空壳公司,然后根据自己的工地经验,从网上联系到一家合肥的钢板租赁公司,谎称工程需要租用大量钢板,与钢板租赁公司负责人韦某签订钢板租赁合同,朱某收到钢板后,就联系废品收购站的朋友转手将钢板卖掉换取钱财。后朱某售卖钢板的事情被韦某发现,为了稳住韦某,朱某又利用相同的手段,通过名下空壳公司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,先后骗取阜南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、阜阳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、六安某钢板租赁部等多家企业钢板,直到被抓获朱某累计骗取钢板2529块,评估价值1153.1万元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 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【法条链接】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  (三)没有实际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;